行政复议申请书汇总6篇
在眼下市场经济活跃的社会,我们都会用到申请书,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得到合理表达。大家知道申请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汇总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于20xx年X月X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即将满1个月的试用实习期,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公司正式员工。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上级领导的指导和同事的热心帮助下,加上自己的不懈努力,使我较快的融入了我们联滔公司。让我很快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转型。现将我在试用期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行政工作是繁琐的,每一项工作的完成都是对责任心和工作能力的考验,如何化繁为简而又能保证万无一失,如何以最小的成本换得最高的效率,这已经不单纯是对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了,对行政工作人员也同时适用。通过1个月时间,在部门同事以及领导的帮助下,我基本上保证完成了领导给我安排的部门工作,当然,在此期间我也发现我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比如对行政工作方面的职业知识缺乏,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处理问题的经验方面也有待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增强,以后还需要不断继续学习以提高自己业务能力。这都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往后的工作中我将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及管理技能,努力自我完善,希望能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更多的贡献。
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充分认识到了我们公司的潜力,我相信我们公司一定能够发展壮大,我也相信我以后一定能够在我们公司踏实工作,努力学习,将来在公司干出一定成绩。我相信我能够坚持以公司利益为重。在以后的工作中充分展示我们新干的风采,展示我们公司员工良好的素质和面貌,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自己的一分努力。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更加努力,领导也多多提出宝贵意见,我会及时改正!
此致
敬礼!
求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机关: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xx
被申请人:xxxx、男,生于19xx年x月x、汉族、住址:
溪县塘坊乡塘坊村一社。联系电话:关于李xx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房屋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于20xx1年x月x日送达,xxx未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日,xxx在渝巫公路451km+200m处公路左侧修建房屋,该房屋顺公路长12m,左前方(塘坊方向)退出公路边缘5.5m,右前方(县城方向)退出公路边缘1.6m该房屋基础已经形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六条第一款,《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列》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的规定,确定李本全修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列》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责令xxx于20xx年3月10前拆除修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物处罚决定书。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机关:
xx年xx月xx日
附:
1、立案决定表
2、询问笔录
3、现场看验笔录
4、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5、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6、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
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8、处罚决定书
9、送达回证
10、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11、结案报告表
临沂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
蒙阴县人民法院(20xx)蒙商初字第164号、165号案,已于20xx年5月15日裁定、6月3日判决,由被告英梅文履行赔偿责任。来源:免费qc99.com而后扣押了英梅文的车辆,车号是鲁Q01366。
20xx年8月22日,由吕昌立、马连民提出了异议申请,称鲁Q01366车为他们与英梅文的合伙财产,但其并未提供任何登记机关的登记证明,亦未有应当表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等字样。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变更登记,我们已向蒙阴县法院执行局提出其为合伙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提出反驳。
同时,英梅文于07年12月7日给刘法余写的以鲁Q01366车作担保抵押的还款保证书和20xx年5月16日山东省临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确认鲁Q01366号宇通卧铺客车是由英梅文个人出资购买的证明。足以认定该车不是合伙财产而是英梅文个人所有,因此,应当依法驳回鲁Q01366车为合伙财产之主张。
但是,蒙阴县法院执行局无视以上有力证据,在案外人提出异议整整一个半月(45天)后的10月6日才下达裁定书,确定鲁Q01366车为合伙财产。
对此,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第四款“申请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的规定,就蒙阴县法院执行局不顾事实,强行认定鲁Q01366车为英梅文、吕昌立、马连民三人共有财产的裁定不服,并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人:(20xx)蒙商初字第164号案原告刘法余
的代理人刘发厚
(20xx)蒙商初字第165号案原告戚见余
申请人:汪茂荣,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舒城县城关镇沙埂村康居点,电话:15956408728
被申请人:舒城县人民政府,法人:张秀萍。地址: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403号。
原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9月29日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申请复议。
申请事项:
1、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违法。
2、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房产为证件齐全的商品用房
申请人于1995年购买沙埂村开发的商用房一套,并相继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舒国用[1997]字第030xx6号)和《房地产权权证》(皖舒字第00045781号),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二、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征收土地审批文件,其土地征收行为是违法的
20xx年,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的决定。该决定确定征收总面积1742亩,征收范围包括申请人房产所在的国有出让土地以及周边大片的农用土地。舒城县人民政府指定县住建局为该项目中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县住建局委托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征收1742亩农用土地,审批权是国务院,应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附属建筑物拆迁许可证,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征收。
但申请人多次要求出具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均未果。20xx年房屋拆迁工作启动后,申请人多次要求相关单位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涉及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但作为实施及监管单位的舒城县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始终没有出具。而且,舒城县国土局工作人员还声称“先拆迁再办理审批手续”(有录音证据)。20xx年9月2日,申请人再次向舒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出具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但其在法定的时间内并未回复。
由此,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1742亩土地征收的审批文件,其征收行为是违法的。
三、申请人房产所在区域用于商业性房产开发建设,被申请人出具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为是非法的
20xx年9月29日,舒城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出具《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其主要内容为: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首先,申请人房产所在地为二类住房用地,不属于公益性用地范畴。根据六安市舒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xx—20xx),申请人房产所处土地性质为二类住房用地。从南溪河综合改造规划平面图来看,申请人房产及周边大面积土地都不在该项目规定的公共用地范畴,而是进行商业性的房产开发。因此,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应该是属于商业化行为,而非类似公路、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建设需要。
其次,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不适用国务院590号令的相关条例,应按照物权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平等协商。舒城县人民政府在未出具国务院土地审批文件的前提下,擅自作出1742亩土地征收的决定已属于违法。而且,在违法征收的前提下,再次单方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强制执行的'决定书,更属于非法的强盗行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对申请人的私有财产单方面评估作价和强制执行,而应该是建立在市场化平等基础上的公平协商。
综上可知,舒城县人民政府在违法的基础上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是不合法的。
土地是国家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恳请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xx年11月5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两个月的试用期已到,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初来公司,在这个陌生的新环境中,我曾经很担心不知该怎么与人共处,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消除了这些顾虑
试用期三个月来,在领导和同事的耐心指导之下,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也逐渐熟悉了公司的整个操作流程。主要做了以下一些工作:
1、负责来访客人的接待、登记,并通报相关部门;
2、负责收发传真、快递和报刊;
3、负责办公人员的考勤监督和统计,每月制作考勤表报集团人事部;
4、负责每月行政费用的统计,制作行政报表并通报相关部门;
5、负责电话总机的接转工作,同时负责公司通讯录的编制及更新;
6、负责公司办公用品的验收、登记、入库、保管、发放等工作;
7、负责公司报刊的收发,外来文件信函的收发,以及对外发放的各类文件信函进行登记;
8、负责会议室、接待室的安排及文印室耗材统计的管理;
9、负责每日的定餐工作;
10、协助行政主管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及职场环境管理维护;
11、协助做好公司办公饮用水、办公场所的花木管理;
12、协助文秘做好各部门之间文件的收发、传递以及一般的打字、复印工作;
13、协助本部门做好开工仪式的后勤服务工作;
14、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在过去的两个多月中,我收获了很多,也感悟了很多,感谢公司给我提供的这个发展平台,让我得到了全方位的提高。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四川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成都市XX街X广场X1楼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XXX县房产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X县X街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查询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现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责令XX县房产管局限期内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查询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委托了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代为催收“XX绿地”部分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事务,但是在完成相关事务中需查询部分欠费业主的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于20xx年3月2日上午指派律师持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代理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请求依法查询“XX绿地”部分业主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但被申请人以没有法院受理通知书、房产业主基本信息属于个人保密信息以及害怕承担泄露业主信息责任为由,拒不查询。3月3日,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申请人三次要求其依法履行其查询职责,并提供相关规定请求他们依法履行查询义务,但被申请人
仍以同样的理由拒绝。
由于“XX绿地”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有权对该部分业主房屋登记记载信息进行查询。同时,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也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因此,申请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托律师对部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的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进行查询,完全符合法律程序。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查询服务,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其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其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提供查询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服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四川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x年三月十五日
文档为doc格式